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五年十一月四日为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推进贸易便利化,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推行了“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为了衔接好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改革后的出口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文《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决定选择广东、辽宁、北京部分出口企业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发文在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后,三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又进一步扩大试点出口企业的范围。为推进“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工作,促进贸易便利化,优化出口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三个地区扩大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决定在山东省和深圳、大连、厦门、宁波地区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七年八月三日决定在天津、上海、浙江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福建省、青岛市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二○○八年三月四日江苏、四川、山东省试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
根据以上文件全国已又半数以上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税务机关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出口退税。极大的方便了出口企业,同时也减轻了税务机关的审核出口退税的工作量.但是,对于一些按照增值税认证信息退税,事后审核外汇核销信息的出口企业往往会发生不必要的逾期核销.因为这些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在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税审核时,不审核外汇核销信息,而是在事后审核外汇核销信息.部分出口企业对此不是很清楚,认为申报退税时免于提供外汇核销单,就放松了外汇的核销工作,往往将外汇核销集中办理,半年或一个季度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一次,在网上办理的半年或一个季度在网上核销一次.但是,外汇管理部门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的,对一般出口超过210天,远期出口超过规定期限,就会在外汇管理部门所使用的外汇核销程序中自动生成了逾期未核销信息.税务部门在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来的出口企业逾期核销信息,就会对逾期核销的出口收入已退税款追交入库,并且还要对这部分收入按内销征税.
出口企业为了避免以上问题的发生,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对出口外汇核销必须按时办理,对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收汇按期核销的应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核销延期手续.才能避免由于税务部门取消外汇核销单,出口企业没有及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影响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