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16号
来源: 作者:外管局综合司 发布日期:2009/4/7 9:59:02 点击率:876

汇综发(2009)16号

市各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要求,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工作已于3月1日起开始进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16号)文件精神,为了充分利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供的信息化支持,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效率,方便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现就通过系统做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我市存量外商投资企业历史数据及信息导入系统的工作已在2008年内完成,自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时,只需按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填报提交其截至年检期末最新的外汇收支情况即可,无需再全面填报提交其以往外汇业务的详细信息和情况。考虑到整理与汇总相关数据信息的时间需求,外商投资企业可自2009年3月15日起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汇年检材料。

二、参加外汇年检时,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完整、准确地填列《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连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核出具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一并提交所在地外汇局(保税内、保税物流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同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由互联网登录系统,直接通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并保证所提交的电子数据与书面材料对应内容严格一致。

三、外汇局应当就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才可将相关数据信息正式在系统中记录。

四、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年检其他各项工作照常办理。外汇局应当依照《商务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93号)及外汇管理部门工作职责,继续做好本地区的外汇年检工作并按时上报年检工作报告。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网址:WWW.SAFESVC.GOV.CN)向社会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的填写说明及提交相应电子数据的操作指引。外汇局应当对辖内分支机构及外商投资企业加强相应的宣传和培训。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时参加包括外汇年检在内的联合年检、如实申报年检信息。对于应当参加外汇年检而未参检的外商投资企业,系统会将其业务状态标记为“未参检”状态。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均需通过系统办理,“未参检”状态将影响该企业在年检期结束后包括账户开立与使用、业务核准及备案等各类后续外汇业务的正常办理。

七、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申报年检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局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责任人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二OO九年三月五日

注:请到外管局网站“资料下载”栏目下载《2009年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外汇年检填报表格》。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