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为做好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对2008年12月31日有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且纳税人状态为开业的所有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挂靠性质的分支机构)。
二、汇算清缴申报日期、程序
(一)申报日期:2008年度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应在2009年5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和查帐征收企业的汇缴工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原则上要求在4月30日之前完成。
(二)申报程序:全部采用网上申报,纳税人登录园区国税局绿色通道申报网站,录入纳税人识别号(税号)--所属时期:2008年13月--重做初始化—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企业财务报表、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提交申报(注意必须先发送会计报表才能发送申报表。)—接收回执,在电脑审核通过提示申报成功后,及时打印出纸质资料并将会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一起报送管理分局相关责任区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电子申报及纸质资料的报送时间为2009年4月底前。
三、汇算清缴报送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B类)、(二)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明细表、(三)会计报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四)2008版所得税年报B类附表一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人当年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净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投资收益、补贴收入、其他所得等。请各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5月31日前我局将对纳税人申报的财务报表收入与申报表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与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一旦查实少报收入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6月1日起对收入总额长期为零企业开展税务检查。
(二)优惠税率:对需要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核定征收企业请在绿色通道中按企业实际情况填报《2008版所得税年报B类附表一》45至47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可按20%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需另提交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保留税务检查的权利)。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员是指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劳务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不再作为劳务公司从业人员)。全年平均从业人数=(1月末从业人数+2月末从业人数+……+12月末从业人数)/12,资产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发改委第40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详见园区国税网站www.jsszyq-n-tax.gov.cn政策聚焦栏目)等确定。享受优惠税率的纳税人建议在4月15日之前先申报2008年年报,再申报2009年1季报。
(三)应税所得率确定: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四)税款结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第030号)第九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汇缴申报会计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20%的,应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区间内按纳税人申报会计报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
(五)多缴税款退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有多缴税款的,可及时申请办理多缴税款的退库手续,向我局三楼办税服务厅报送《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一式五联一份、所得税季度预缴入库税单复印件一份、2008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复印件一份。
五、法律责任。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明确的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义务和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是:
纳税人在申报中的义务:(1)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2)根据预缴税款情况,确定全年应缴、应退税额;(3)填报年度申报表,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4)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结清税款。
税务机关在申报环节的义务是:(1)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2)对申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3)及时办理多预缴税款的退税工作。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有关汇算清缴工作的法律责任:(1)规定纳税人逾期申报税前扣除的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受理;(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结清税款等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六、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调整
(一)2008年超标准、超范围核定征收企业征收方式调整工作。
1、超范围企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挂靠企业除外);从事中介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师事务所、各类财务税收咨询公司等);金融、保险、证券业企业;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企业;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超标准企业:2008年度收入总额超过400万元的企业。
上述调整工作由管理分局具体负责实施,2009年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二)对非省局禁止行业且收入总额在400万元以下的核定征收企业,纳税人提出征收方式调整申请的,由纳税人填报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二份,附税务师事务所专项鉴证报告,5月31日前提交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转管理分局按规定调查核批,符合条件的2009年所得税征收方式可由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