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长马蔚华建议准许企业并购商誉减值税前扣除。
马蔚华认为,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规范了企业并购商誉的会计处理规则。按照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商誉定期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减值一经确认不得转回。从目前情况看,企业对商誉计提资产减值非常谨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于当期计提的商誉减值税前扣除没有明确规定。仅允许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在税前扣除。
马蔚华指出,如果企业长期持有并购企业股权,由于对当期计提的商誉减值并未明确允许税前扣除,在实务中,外购商誉在当前计提的减值就无法在税前扣除。从而加大了并购企业的所得税负担,不利于鼓励企业的并购行为,不利于企业通过行业整合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升级;不利于加快企业国际化的进程。因此,建议在税收政策上尽快明确,允许对当期计提的商誉减值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通过此政策,可鼓励企业通过并购做大做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行业整合、推动产业升级;加快企业国际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