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业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水平就像一团迷雾,想要做出清晰的判断和对未来进行合理预期并非易事。
一般来说,分析人员使用所得税除以税前利润来测算企业的实际税率水平,根据ValueTool公司绩效数据库A股1400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这一比例相当稳定,2002年到2007年都在24%到26%之间,但具体企业千差万别。
如东方航空,2003年在税前利润亏损超过4100万元的情况下仍然有近3亿元所得税。事实上这一比率的上下变化稳定在10个百分点以内的公司只有399家,占全部公司样本的28.5%,20个百分点以内的公司758家,占比为54.1%。而如果以2002年-2007年公司总体缴纳的所得税与税前利润总和的比例来看,公司之间差异依旧明显且与法定税率相去甚远。2002年-2007年综合实际税率水平在20%到40%之间的公司仅为531家,占全部样本的38%。可见以公司历史实际税率水平来衡量未来不是一件十分靠谱的事。
在一些公司中,偏差可能来自于该比例计算时的一些简化,如税前利润中包含了全部的营业外收支和投资收益,而这些部分在某些情况下是无需缴纳所得税的。例如2007年信雅达利润总额为123万元,同期营业外收入达1223万元,这部分收入基本为税收返还和财政补贴,无需缴纳所得税。上海汽车2007年所得税仅为税前利润的8%,但如果在58亿元税前利润中扣除无需再次缴纳所得税的“来自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45亿元,该比例将还原为更为合理的34%。
除计算偏差外,实际税率的复杂性还来自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经常逐年变化,而且在企业及其合并报表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可能并不相同。企业合并报表中的税前利润和所得税额就是这些繁杂优惠政策的综合结果。
子公司纳税影响不仅表现在税收优惠上,由于税法规定除106家央企外,企业集团并不允许合并缴纳所得税,而这106家企业的特殊政策也将于2009年取消。因此在合并报表的众多公司中A企业的亏损并不能替B企业抵扣所得税额,如果这种情况突出,将极大提高单个年度所得税与税前利润的比例,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大量存在。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的差异是影响这一比例的另一类重要原因,包括折旧政策、费用对所得税的实际抵扣程度、对资产减值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等等。例如,税法规定资产减值损失是在实际发生时而不是计提当期抵扣所得税,因而一般来说,计提当期损益表所得税与税前利润的比例会偏大,而实际发生当期会偏小。
但新会计准则实施后,损益表中所得税的含义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以前记录的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以外还包括递延税款的变化,这会基本上消除上述暂时性差异对该比例的影响,同样是资产减值损失的情况,所得税比例在计提和实际发生的当期都将会显得比较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