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几多风光几多险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郑宝安 发布日期:2008/12/23 16:58:47 点击率:1012

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全球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它也必将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终极目标

监管在先,法规先行,这是防范未来混业经营风险的最重要的策略

目前,几大国有商业银行陆续获得投资或组建保险公司的批准,一场更加全面、深刻的金融混业改革已然徐徐拉开大幕。

混业经营是未来发展的必由之路

在分业经营原则下,金融机构仅从事一项或一类业务。1995年,我国开始施行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立足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对混业经营限制得非常严格。上世纪90年代末之前,大部分发达国家(除德国等少数国家外)也都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运行和监管模式。

日本在1998年启动“金融大爆炸”,实行全能银行体制,各类金融机构可以混业经营,即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互相渗透、交叉,彼此可以进入对方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多元化经营。1999年,美国众议院正式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其混业经营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以“内在防火墙”的形式防止风险的传递和放大,从而达到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

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条件下,实际上也存在着混业经营,如改革开放初期成立的中信集团、光大集团,由于特殊历史背景其在集团内都建有银行、证券等子公司,只是在集团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形成在同一利益主体下互相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目前银行业务上的许多金融创新,如商业银行代卖保险、“一卡通”等,也大都涉及到业务领域的相互交叉及渗透,虽然叫多种经营,但已经呈现出混业经营的态势。

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最主要的是使各种金融资源能够得到更合理充分的利用,降低综合成本,并为金融创新创造非常有利的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提高整个金融业的运行效率;风险因相互传递而相对集中,有助于促进对整个行业风险的总体把握,提高全面监管水平。

然而,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具有转移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金融风险:使金融机构同质化,加剧了同业竞争,甚至不得不从事高风险业务,增大经营风险;表外业务增加,扩大表外风险;为金融投机活动提供新的手段和场所;使全球金融业相互依赖性增加,形成“伙伴风险”。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此次美国次贷危机最终都波及到全球金融市场就是明证。

在科技迅猛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动下,金融混业经营已经是全球金融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它也必将是我国金融改革的终极目标,我们无可选择,只有加倍努力来积极应对。

不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简单轮回

就风险管理而言,在一个风险管理体制成熟的地区和国家,混业经营更能促进金融业的发展,并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相反,若一个地区和国家的风险治理总体水平没能达到相应程度,分业经营显然相对更安全,更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换言之,混业经营偏重于效率与创新,而分业经营则更加着力于金融秩序和稳定。究竟该采取哪种模式,既要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又要与已有的监管水平相适应。

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绝不是“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简单轮回,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对金融业提出了新的要求,二是金融机构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三是金融监管部门建有化解和抵御风险的完备体系,四是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法律框架。

客观地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施行混业经营的条件。

上述诸条,除第一条外,我国金融业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都建立并且完善了风险内控制度,但在执行力度上总嫌不足,由于各种因素的干扰,违规操作或违纪甚至违法时有发生,一些官司久久难以了断,极大地损害了客户利益,败坏金融信誉;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三个部门,在目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状况已比较严重、出现大量监管漏洞的情况下,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对话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更是远非一日之功。

混业经营不能追求“高大全”

混业经营必须建立在分业经营的良好基础之上,不能为追求一时的效率而放弃安全和稳定。对于来势汹汹的混业经营势头,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并且也只能逐步放开。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实现模式,较为适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经营银行、保险、证券等具体业务,而是由旗下的子公司经营,虽在同一利益主体之下,但相互独立运作,先期成立的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就是如此。也可以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机构通过不同的部门分做不同的业务,这些部门虽然不同于上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但同样要独立运作,要在业务之间设立内控防火墙,避免因相互交叉导致风险的传递和放大。

混业经营的另一种模式是全能银行型,以德国为代表,银行可以提供包括证券发行在内的所有金融服务。其法律规定详实严格,如商业银行上缴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必须以现金结算,这就使得商业银行必须持有相当数量的可变现证券,从而将自营证券业的风险控制在较为安全的范围内,银行不致发生连锁倒闭情况,这也是1933年经济危机后德国金融混业经营延续至今的重要原因。德国的混业经营以严格完善的监管体系为基础,加之有上百年的金融运行经验。相形之下,我国金融业尚不具备发展全能型银行的条件,混业经营不能追求“高大全”。

真正的混业经营是在风险控制下的资源共享。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风险防范是第一位的,要求银行、保险、证券监管部门对各自领域的监管完善有效,相关法律法规成熟健全。要监管在先,法规先行,这是防范未来混业经营风险的最重要的策略,也是我国金融业得以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精算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