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由欧盟成员国代表组成的欧盟证券委员会(ESC)就第三国会计准则等效问题投票决定:自2009年至2011年底前的过渡期内,欧盟将允许中国证券发行者在进入欧洲市场时使用中国会计准则,不需要根据欧盟境内市场采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调整财务报表。欧盟的这一决定表明其已认可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了等效。标志着财政部在中欧财金对话框架下推进中欧会计等效工作取得突破性成果,意义重大。一方面,将降低中国企业赴欧盟上市成本,有利于企业“走出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促进欧盟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解决中国企业的出口反倾销问题,改善企业出口环境。这是国际资本市场首次正式接受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有助于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趋同和等效工作。
此次欧盟正式决定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表明我在会计准则建设、国际趋同及实施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已经得到广泛认同。
会计准则等效,是指某一国家的会计准则与其他国家会计准则具有同等效力,并获对方上市地监管机构接纳。2006年2月发布的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现趋同后,财政部就着手研究并启动与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等效问题的相关工作。自2005年2月第一次中欧财金对话开始,会计等效议题即纳入对话内容,并在之后的2006年第二次、2007年第三次中欧财金对话中取得实质性进展。继欧盟委员会今年4月22日就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做出报告,并在10月23日经欧洲议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欧盟证券委员会就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问题正式做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