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征求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意见的函》,就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调整方案征求意见。
征管范围调整的基本方案是: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实际管户不作调整。2009年以后新增管户中,应缴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应缴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同时,对以下新增企业作出特殊规定:
1.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和在国税部门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管理,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税部门管理。
为了更好的协调征管范围,文件还对一些具体问题做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