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来源:中国财政部 作者: 发布日期:2018/5/14 16:20:30 点击率:8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