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号
来源:中国财政部 作者: 发布日期:2017/4/30 23:56:28 点击率:12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