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日期:2014/11/18 10:23:46 点击率:1234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总体平稳运行的同时,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对当前稳增长调结构造成了很大压力。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10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公告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统一了政策口径、明确了后续管理要求。

  据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加速折旧涵盖了生物药品、专用设备等5个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8%左右,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提高。
  该负责人提出,我们也要看到,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资本市场支撑力度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严重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税务总局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其目的就是要在经济转型和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和研发投入,这是国家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等政策内容,凸现了国家鼓励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导向。
  “体现对小微企业的扶持,这是该项政策的又一亮点。”该负责人指出,公告还明确了6大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关注小微企业发展,国务院多次专题研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措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税务总局千方百计让政策落地,让中央政策措施化为推动小微企业成长的“真金白银”,去年8月至今年前三季度,国家扶持税收优惠政策惠及2100万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税款371.09亿元。此次加速折旧,通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减少企业所纳所得税额,对小微企业减轻负担,做大做强又是一大利好,将有效降低大众创业成本,加大万众创新步伐。
  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加速折旧企业税收政策减少了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增加了现金流,有利于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升级,促进企业更有信心继续加大投入,把企业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