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目录》确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税务机关据此办理免税手续。
优惠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