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正式下发《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通知明确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印刷、制作业务中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相关政策。
通知称,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通知强调,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