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请跨境服务免税采取备案制的方式进行。同时,办法也加强了税收管理,防范了涉税风险。
专家认为,免税办法的出台,加强了跨境服务的税收管理,同时必将促进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企业宜做好准备以更好地用足用好免税优惠政策。
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指引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税负
随着8月1日起,我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全国推广,中小企业税负进一步减轻。9月1日起,营改增全国试点进入推进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截至9月2日,扩大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共申报17354户,涉及税款29862万元,目前各地申报运行平稳,标志着新旧税制转换基本完成。据测算,营改增试点向全国推开,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后,全年将直接为纳税人减税1200亿元。
国税总局表示,此前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明确了营改增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基层操作,进一步细化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制定并出台了该办法。
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说:“营改增试点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展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对出口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做出了相应规定,其后财税[2013]37号文将其废止,同时以"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代替。但是对于如何界定免征增值税的跨境服务,申请跨境服务免税所需提交的材料和申请流程一直都没有详细的规定。免税办法的出台,为纳税人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引。”
免税项目重点涉及四个方面
胡根荣指出:“免税办法的出台,加强了跨境服务的税收管理,成为企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的"航标灯",同时必将促进相关服务行业的发展,增加我国服务行业在国际舞台的竞争力。”
免税办法重点界定了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免税项目范围涉及四个方面,其中值得关注的是会议展览服务、广播影视服务以及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应税服务。胡根荣针对这四个方面的政策要点进行解读:
一是对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包括为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所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即准备工作在境内做,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服务。
二是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三是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指定的应税服务(包括国际运输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除外)。
此外,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航空地面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站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属于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物流辅助服务,也同样适用跨境服务免税政策。
办法还规定,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实行备案管理。符合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免税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备案无疑议后,纳税人方可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
企业应未雨绸缪充分享受政策
专家建议企业从五方面做好准备以更好地用足用好免税优惠政策:一是了解政策背景及要点,并积极利用优惠政策使企业从中收益;二是审查和评估现有的服务,确认是否符合文件所界定的跨境服务范围;三是掌握跨境服务免税申请的流程,尽早准备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履行免税备案手续;四是对于技术和释义上还不明确的地方,跟税务机关主管人员保持积极联系;五是涉及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及时向税务专家咨询。
此次,免税办法对纳税人适用跨境服务免税还提出一些特定要求。提供跨境服务的纳税人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对于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不属于跨境服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胡根荣表示:“虽然免税办法出台对于企业而言已具有很明确的指导意义,但鉴于免税办法仍有尚待明确的地方,我们认为具体实施起来会有处理不一致的可能。我们建议企业尽早全面了解政策背景及要点,审查和评估现有的服务,掌握跨境服务免税申请的流程,对于技术和释义上还不明确的地方,及时与税务机关主管人员沟通,利用优惠政策使企业从中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