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为落实国务院对部分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近日下发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公告明确,“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包含“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为2万元”。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于纳税人既属于增值税纳税人,又属于营业税纳税人,公告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
此外,公告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月初或月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尚不能确定其月销售额是否达到2万元(季销售额6万元),而按现行规定,其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先缴纳增值税税款。于是从既保护纳税人利益,又保证税款安全的角度,做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