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订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公告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软件企业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其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公告明确,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包括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规定)外,软件企业研发费用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
公告指出,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