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省长李学勇签署第88号省政府令,公布修订后的《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规定》主要体现四大新特点:
一是强化了内部审计管理职能。新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从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上给予大力支持;各级审计机关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新规定还拓展了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范围,增加了管理和使用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二是健全了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新规定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计划或者预算执行和决算、经济效益、内部控制、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等七类事项开展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其中对“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是依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6号——风险管理审计》新增加的内容。
三是加强了审计监督手段。新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能时,有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参加或列席经济活动相关会议、进行调查取证、制止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改进意见以及必要时开展后续审计等权限。
四是保障了内部审计实施。从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序开展和科学发展,提出了设置总审计师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的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的要求;从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到审计档案建立及管理对内部审计各项工作程序进行了规范;从对违反内部审计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明确了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但未建立的单位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
新修订的《江苏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是贯彻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苏省审计条例》等的重要体现,是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江苏、从政府规章层面保障和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要求,也是各部门单位完善内控制度、防范经营风险的有效举措,它必将在更高层次和更广领域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促进新时期江苏内部审计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