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日起,在江苏省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可以依照新出台的《江苏省地方税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在存量房交易过程中,为防止交易双方伪造成交价格畸低的虚假合同而逃避缴纳部分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会对目标房产进行评估,按照合同价与评估价孰高原则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作为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计税依据。《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有效解决征纳双方对核定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更公平、简便、有效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
《办法》规定,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具有公信力和较高资质等级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参考评估结果核定计税价格,相关评估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承担;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参考认定结果,核定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成立“争议处理工作组”,成员由税务机关从事存量房评估工作人员、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从事涉税价格认定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的人员组成,实地勘察房产情况并形成勘察工作报告,经过审议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