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企业会计信息化,节约社会资源,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规范信息化环境下的会计工作,近日,财政部起草并发布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12]4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公开发布征求意见。
上世纪90年代,计算机的应用普及催动了会计工作的电算化进程。顺应这一发展趋势,财政部1994年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1996年又发布了《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引导企业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会计核算软件的开发,有力促进了会计电算化的普及,也为网络时代会计工作逐步向信息化方向发展奠定了理论、技术、人才和产业基础。随着企业会计信息化的不断推进,上述文件中不少内容已经过时或者失效,需要新的规定予以替代。
“工作规范”共五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工作规范的宗旨、依据、适用范围,对工作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进行了定义,并对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总括性界定。
第二章“会计软件和服务”主要从保障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执行,便利会计监督的角度,对会计软件应当具有和不得提供的功能进行了规定。企业自行开发以及软件供应商提供的会计软件都应当遵循这些规定。本章还对会计软件相关服务质量提出要求。
第三章“企业会计信息化”是对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规范。主要内容一是提出建议、指明方向,引导企业按照科学规律、循序渐进开展会计信息化工作;二是明确要求、建立规则,确保企业在会计信息化过程中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特别是满足会计监督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管理”重点就会计软件功能不合规范的情况规定了检查和处理措施,保障第二章规定的落实。工作规范作为一般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主要设定了约谈、公示、通报相关部门等处理方式。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过去文件的废止以及与工作规范的衔接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