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近日,财政部会计司起草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以下简称“第5号解释”)。
第5号解释对如下问题做出解释:
一、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如何确认取得的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
二、企业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相关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或将持有的金融资产背书转让,是否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代付业务,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