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监管部门近期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作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年报监管的重要手段,年报审计监管在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质量等方面居功至伟,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譬如审计监管手段有限、执行标准和程序不统一、会计师事务所跨辖区执业监管难、审计监管执法弹性过大等。
在上述情况下,监管部门通过制定工作规程推进年报审计监管的标准化,可谓务实负责之举。不过,尽管“标准化”能反映审计监管的“法制化”要求,但终究不同于“法制化”,审计监管的推进“标准化”之路,还必须伴随着“法制化”的同步演进。
统计显示,共有312家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除去129家为事务所发生合并的变更因素不谈,仍有近200家上市公司出于各种自身原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一些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虽经中注协多次提示,仍未采用新版审计准则报告格式。通报、约谈代替行政或司法处分成为年报审计监管的主要手段。相对于公众对有关上司公司年报财务造假的质疑,鲜有一家审计机构因其有意无意的审计不当行为,被予以行政或司法处罚。年报审计监管的标准化之路因其执法弹性过大、法制化不足的牵绊已稍显疲态。
事实上,就经验数据看,处在盈亏边缘而又频繁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业绩巨幅波动的上市公司,最终在年报最后关头变更其审计机构,多数原因系因其财务粉饰、财务造假要求被原审计机构拒绝而被迫更换。如果年报审计监管仅侧重于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的标准流程监管,而疏失对其更换的严格法制化管控,譬如更换审计机构首年度“强制性复核制度”,则在利益驱使下,其后果将是绝少有审计机构愿意在“有名无实”的法律责任面前,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勤勉尽责,揭示重大问题,如实发表审计意见”。
因此,就必要性而言,当下监管部门通过制定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监管工作规程提高审计监管效果、推进审计监管流程的标准化无疑应该值得肯定。但另一方面,为堵塞年报审计寻租漏洞,年报审计监管仅有“标准化”范畴的审计监管规程还不够,还应该以相关审计监管技术标准为依托,尽快补上“法制化”不足的审计监管“标准化”短板,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譬如修订《会计法》、《证券法》和与年报审计相关的业务处理规则、司法解释,增补审计机构审计法律义务和监管者的相关监管责任规定,至少应尽快落实审计机构的财务粉饰和财务造假行政司法责任,厘清年报审计中的相关强制性业务规则和强制性义务规则与行政司法责任的制度联系等,以便让年报审计监管的“法制化”为审计监管的“标准化”提供可靠保障,用“法制化”促“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