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协如何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作者:刘志耕 发布日期:2011/5/25 13:20:11 点击率:587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虽然赋予了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职能(以下分别简称“《CPA法》”、“注协”、“CPA”),但是,由于现行《CPA法》不仅早已不能适应对CPA行业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CPA行业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再由于一些注协特别是一些地方注协对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管理相对薄弱,以及一些事务所自身在内部控制、业务拓展、执业能力等方面较为脆弱,所以,在新修改的《CPA法》迟迟不能出台的情况下,各级注协究竟如何加强对事务所的服务和管理?如何促进事务所的健康、有序发展?如何让事务所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这已是摆在各级注协面前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针对CPA行业目前的现状,笔者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现从十二个方面提出笔者的意见或建议。

    一、要让立法者知道CPA行业的重要性

    我国新的《CPA法》为何迟迟不能修订出台,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立法者对CPA行业重要性的认识还不足。笔者认为,要促进和加快CPA行业的发展,必须依法办事,必须有法律保障。如果仅依靠一个早已过时的法律,依靠一个部门或一个行业的“加快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很难想象其成功度有多大,从到目前为此的实际情况来看,“若干意见”已显现其雷声大雨点小。所以,当务之急,必须抓紧修订早已不能适应CPA行业发展需要的老的《CPA法》,财政部门和CPA协会应该主动让立法者对CPA行业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不能等出了“大事”或“付出代价”后再有充分认识就被动、尴尬了。立法者要知道,因为新《CPA法》的迟迟不能出台,不仅影响的是CPA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而且影响到CPA对市场经济的规范服务,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同时还由于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命脉的安全而最终威胁到国家安全,所以,这不仅是一种简单法律意义上的不作为,从最严格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认为是对国家的犯罪。

    笔者认为,要促进和加快CPA行业的发展,不能依靠一个早已过时的法律,也不能仅依靠财政部门的若干意见,不仅要依法办事,更要依一个适合的法律办事。因此,当务之急,必须抓紧修订早已不能适应我国CPA行业发展需要的老的《CPA法》。所以,笔者在此呼吁,不能再因为重要性问题而使得《CPA法》的修订排不上议事日程,财政部门和CPA协会务必加大宣传CPA行业的力度,让全社会上上下下,特别是立法者充分了解、理解规范和完善CPA行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让立法者知道抓紧修订出台新的《CPA法》已迫在眉睫,不能再“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拿出中国政府素有的“特事特办”的精神,各方要共同促进修法工程的早日完成。

    二、要防止行政管理代替自律管理可能存在的弊端

    大家知道,我国的CPA协会实际上还不是一个完全的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有三点:一是绝大多数的协会领导人还是靠行政任命;二是协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不是行政编制就是事业编制;三是大多数注协还是按照行政管理的体制和模式运转。所以,一定程度上注协实际上就是一个挂着自律管理牌子的行政管理机构,这不仅使得注协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许多行政机关的弊端,而且也使得注协不能真正与广大CPA打成一片,不能真正从CPA行业自律的角度思考问题,不能紧紧围绕国家对CPA的实际需求去规划行业发展。对于一些注协领导而言,有升迁机会的可能考虑得更多的是如何完成好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各项任务,如何向上级部门汇报可以炫耀的工作成绩,如何搞好形式主义和左右逢源;没有升迁机会的则是考虑如何平衡各方关系,如何保住自己的位置,甚至是如何“得过且过”,这就使得整个行业,特别是一些地方注协在行业自律管理、有序发展、业务拓展及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建树平平,其结果往往不是雷声大雨点小就是光开花不结果。所以,要得行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CPA协会必须成为真正的自律组织,必须让协会真正按行业自律的规律办事,而不是按“长官意志”、按“行政命令”、按“机关模式”办事。笔者认为,即使目前我国的国情不能做到,但财政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些问题和弊端,要研究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法和措施,逐步将目前的行政管理过渡到真正的行业自律,让CPA协会早日成为按照市场经济模式运转的真正实行自律的行业组织。

    三、行业领头人要兼具“文韬”和“武略”

    近几年来,我国CPA行政和行业管理高层领导的知识水准越来越强,学历学位也愈来愈高,几乎都是高级知识分子,文人治理CPA行业固然有其优势,但有利也有弊,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可能存在的偏颇。如近几年来表面上看重点抓了对广大CPA职业道德的约束,以及对CPA新审计准则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但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实务操作、行业执业监管的力度等就显得不足,结果不仅使得无视执业准则、无序竞争、不顾职业风险等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抑制,而且也使得许多CPA对工作底稿如何编制没有学好,在一些CPA的心目中甚至还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即学好准则不如不讲准则来得实在、实惠。这些问题都说明了现代社会对CPA的职业道德教育不能仅是靠说教,说教的收效甚微。所以,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文人治天下”,既要看到其重视知识、重视人才、重视学习有利的一面,但又要看到可能存在的“心慈手软”,要知道天下先是靠“打下来”的,而不是治出来的,压力下面才能出潜力,才会有动力。所以,我们认为,规范和促进CPA行业的发展,既要有“文韬”也要有“武略”,今后一定要改进对CPA职业道德教育的方式方法,不仅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CPA的查处和警示力度,而且还要“以案说德”,同时更要建立、充实正常机制下的执业质量监管和职业道德检查队伍,除了实施必要的常规、常态检查外,还要增加对突发或有重大影响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损害CPA执业形象的一定要予以清除,建立健全行业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CPA一定要产生必要的震慑。

    四、行业准入及退出机制亟待完善

    CPA行业的准入机制主要涉及两大门槛问题:一是对CPA个人的执业资格门槛,二是对事务所的设立审批门槛。由于我国目前的《CPA法》对通过CPA考试的个人取得执业资格以及取得事务所发起人或合伙人资格的门槛并不高,而且对事务所设立的门槛也明显偏低,从而使得新事务所的设立轻而易举。一些CPA往往因事务所内部存在的一些矛盾(如报酬多少、职位高低、人际关系等),或受“宁做鸡头,不做凤尾”思想的影响,自然而然就想到了可以轻而易举“另立山头”,从而使得近几年来我国的新设事务所如“雨后春笋”,甚至使得一些已经壮大了的事务所不但未能由大变强,反而因分立又由大变小,此类情况无疑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和加快发展。所以,提高和改进对事务所发起人、合伙人资格的审查要求,提高和改进事务所设立的审批门槛已迫在眉睫,有关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

    但必须注意的是,在我国CPA行业,比行业准入机制更为薄弱的是行业退出机制,此包括CPA个人执业资格和事务所执业资格的退出两个方面的机制。多年来,退出行业的CPA大多数系自然减员,退出的事务所也大多数系自身内部矛盾、管理不善或改制而解散,鲜有CPA或事务所因违法违规被撤销执业资格,这不仅使得一些CPA和事务所蔑视违法违规行为、无视行业职业道德,而且还使得这极少部分害群之马的危害成蔓延之势,严重影响到CPA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信誉,影响到事务所的做大做强和健康发展。所以,当务之急不仅要严查、严惩这类害群之马,而且更要从根本上建立健全行业的退出机制,要让广大CPA明白,违法违规严重到一定程度将会受到撤销执业资格的行业行政的最高处罚。我们认为,一旦建立制度化、常态化的行业退出机制,让执业资格来之不易的广大CPA经常看到少数害群之马被逐出行业,自然而然就会珍惜自己来之不易的执业资格和执业机会,从而在使广大CPA不断受到警示教育的同时对全行业起到良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

    但是,在修改和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问题上,我们认为,需重点考虑五大问题:一是要从严考虑各种性质的事务所应该具备执业资格CPA的合理人数;二是要根据规模大小不同的事务所设定规模大小不同的业务范围,从法律上鼓励事务所做大业务(此为业务资格准入问题);三是提高和完善对发起人和合伙人准入资格及资格保持审查的条件;四是必须明确执业CPA因高龄而及时退出的问题,将达到一定年龄的CPA自动转为非执业会员;五是要明确规定事务所和CPA具备何种违法违规情形将被撤销执业资格。总之,不仅要从事务所设立的源头上把好每一道审批关,而且对事务所运行后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CPA挂名、事务所盖章买牌、非法分支机构、恶性竞争、无视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问题都要有明确的规范要求和处理处罚标准,特别是对违法违规CPA和事务所的惩处和退出等问题务必从严把握。

    我们还认为,新出台的《CPA法》不能仅是简单解决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和严格退出机制的问题,而且还要能够从促进CPA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体现出对行业未来发展的规划和控制,体现出对行业治理和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前瞻性,要从政策上充分体现对事务所做大做强的鼓励、引导和扶持。另外,我们还建议,新的《CPA法》不仅要能够起到促进CPA行业健康和快速发展的作用,而且还要能够起到协调和改善CPA的执业环境,起到保护CPA合法权益,为CPA执业保驾护航的作用。

    五、挂名CPA需加大整治

    目前CPA行业中普遍存在着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即CPA执业资格的空挂问题。从CPA行业管理的角度来看,执业资格空挂就涉及到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问题,一是由于门槛太低及审核不严使得一些CPA可以轻而易举获得挂名,二是因为退出机制不健全而使得对挂名CPA的调查、认定和退出都存在很大障碍。尽管一些CPA执业资格空挂的原因和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根本特征只有一个,即在CPA协会登记的该事务所执业CPA名单中虽有某CPA,但实际上该CPA本人并不在该事务所执业。所以,只要抓住不在事务所执业这个特征,对挂名CPA的调查和认定并不复杂,关键是想不想去调查,敢不敢去认定的问题。对于挂名的CPA,如果是出于事务所自身的需要,则事务所很可能给予挂名CPA一定的报酬(每年少则几千,多则几万),因此,从本质上讲,此类CPA实际上就是出卖自己的执业资格。

    但是,从历年来对CPA任职资格检查(2007年前称为执业资格年检)公布的情况来看,几乎很少有挂名CPA被发现并被取消执业资格,原因何在?就是因为没有能够把挂名CPA的问题作为专题或重点检查内容予以必要或特别的重视。众所周知的是,多年来CPA行业监管的重点仅是抓了对执业质量的检查,而对CPA任职资格的检查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走过场,挂名问题实际上早已是CPA行业内公开的秘密,只要事务所CPA人数不足,就找挂名的CPA,这已是CPA行业的一种潜规则,是CPA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顽疾。

    我们认为,挂名CPA至少有以下三点危害:一是为不具备设立条件,不具备某种执业资格以及没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事务所或拟设立的事务所“创造”了条件、资格和规模,扰乱了正常、规范和有序的CPA行业秩序。二是为一些事务所弄虚作假提供了方便之门,凡谨慎性强的CPA不敢出具的审计报告,事务所可以用挂名CPA的名义来出具。三是为挂名CPA本人埋下了风险的种子,一些因执业质量被处罚的挂名CPA坦言,因自己仅是挂名,对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处罚的具体情况一概不知,有的甚至还大呼自己被处罚是冤枉的。

    因此,我们认为,各级CPA协会一定了充分认识到挂名CPA的危害,每年对任职资格检查时,务必突出对挂名CPA的整治,同时在日常管理中还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加强对挂名CPA的监督和举报,一旦发现挂名问题,在严格按照CPA任职资格检查制度实施检查的同时,还要敢于拉下情面,坚决果断地从严处理挂名问题,纯洁CPA队伍,为CPA行业健康、有序和规范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六、非法分支机构需坚决打击

    近几年来,一些事务所为了增加业务收入或为了扩大承办业务的地域范围,在异地招聘有一定业务来源的CPA为其招揽和承办业务,还美其名曰为“做大做强”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谓之“业务部”、“项目组”,但均未获得批准),或以所谓CPA可以异地执业的名义长期在异地招揽业务,回避分支机构不合法的问题(以下统称分支机构)。

    通过观察发现,此类事务所以中小所居多,且绝大多数不具备成立分支机构的法定条件,所使用的CPA也并未真正在事务所注册地执业,多数仍然在原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事务所招揽和承办业务。而事务所对这类“分支机构”和CPA的报酬与正常在事务所执业的其他CPA往往有很大区别,一般仅按照该“分支机构”或CPA招揽业务取得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业务分成(或称收取“管理费”或“挂靠费”,包括应交的税费),不发放工资、奖金和福利(或仅发放小额的基本工资),也不实行其他管理和约束(类似于对挂名CPA的管理)。另外,由于“分支机构”所在地往往与事务所注册地相距几十甚至几百公里,实施质量控制很不方便,因此,大多数事务所对“分支机构”所招揽和承办业务的执业质量把关不严,甚至没有把关。如一些事务所将盖好章、签好字的空白业务报告文稿交给这些“分支机构”,任其自由出具报告,有些事务所即使在出具报告前需要审核,往往也是形式,如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简单看一看业务报告文稿和会计报表主表等,而对整份审计业务工作底稿并未进行全面和规范的复核。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得知,这些分支机构的业务质量不仅普遍低劣,虚假报告甚多,而且故意压价、给回扣、拉关系等恶性竞争的问题也非常严重,严重扰乱了所在地CPA行业的健康、规范和有序发展,败坏了CPA的行业信誉,给CPA的职业形象造成了无可估量的损害。从表面上看是事务所内部控制不严,但从本质上讲,实际上是这些事务所在出卖执业资格,这类“分支机构”的为数虽不多,但其危害很大,影响很坏,而且一定程度上呈泛滥之势,严重影响着CPA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多,不仅因为我国目前CPA行业的监管力量比较薄弱,监管力度有待加强,而且还由于监管制度不健全,退出机制不完善,由此造成了对非法分支机构监管的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或建议。

    首先,CPA协会务必重视非法分支机构的问题,重视对CPA异地执业的管理,要充分考虑到随着形势发展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如制定出对分支机构专门的管理制度,制定出对CPA异地执业的管理规范,从制度和源头上堵塞漏洞。另外,不仅要改进行业监管检查的方式方法,还要大力宣传CPA行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让社会各界了解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定条件,知晓CPA异地执业所应遵循的“行规行约”,欢迎和鼓励社会舆论的监督,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同时还要加强行业自身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教育,形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的氛围,让非法分支机构无滋生土壤,无藏身之地。

    其次要严格审批分支机构的设立,强化对分支机构的行业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务所“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行业执业规范,认真抓好执业质量控制,积极维护行业形象。各级CPA协会对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应该定期进行检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定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定要坚决取缔。要知道,以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为前提而存在的分支机构很难促成事务所做大,即使做“大”肯定也强不起来,因为这种“大”是一种虚假的繁荣,其风险四伏。

    再次是各级CPA协会务必统一认识,齐心协力,对非法分支机构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一定要认识到其危害性,一定要认识到打击非法分支机构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务必加大对非法分支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能姑息迁就。

    我们还认为,对非法分支机构的打击不能仅依靠每年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质量检查,还必须组织专题检查,要从多方面获取非法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线索,如发动同业举报,欢迎社会舆论参与监督,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整治,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同时各地CPA协会还要加强合作和信息沟通以堵塞监管漏洞,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不仅要让此类事务所得不偿失,而且还要让其充分认识到遵守行业法律法规、遵守“行规行约”及维护行业形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七、恶性竞争需有效扼制

    多年以来,CPA行业的恶性竞争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事务所不是以低价吸引客户,就是用回扣招揽业务,或请客送礼或以其他利诱拉拢客户,使得整个审计市场乌烟瘴气,不仅严重败坏了CPA的职业道德,损害了CPA的职业形象,而且低收费必然形成低投入、低成本、低质量,并最终导致低收费项目都潜伏着高风险,形成“四低一高”现象。

    实际上上述问题由来已久,但追根究源,我们认为,最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我国CPA审计的独立性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审计业务的委托审计方和被审计方常常为同一主体,委托方自然不希望找一个“喜欢找麻烦”或“与自己过不去”的CPA进行审计,而是要找一个“关系融洽”或“容易沟通”的CPA,而这种“融洽”或“沟通”自然使得CPA的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二是由于我国的委托审计项目多数并非出于委托人自身的内在需求,而且大多数委托人对委托审计的重要性和目的性没有明确,如许多有审计需求单位的审计业务招标不是以确保审计质量为要求,而是以审计收费低为标准,谁报价低就让谁审计,从而使得以压价为主要手段的恶性竞争愈演愈烈。三是由委托方直接与事务所洽谈审计业务及业务收费,审计的独立、客观、公正得不到保障。由于是否委托以及审计业务费用的高低和支付都由委托人控制和决定,CPA为了保证业务不流失(下年度能继续审计)以及为了审计费用的及时足额收取,不得不迁就委托方,如在审计中对应披露的问题与被审计方讨价还价,但往往最终又不得不以“尊重”被审计单位意见而告终,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委托审计业务成为委托方向CPA购买审计意见的业务,审计质量自然得不到保证。

    另外,我国CPA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执业基础也严重影响和制约着CPA行业的发展,商品交易中各种恶性竞争的不良习气已渗透到CPA的审计业务中来,CPA往往很难独善其身。如社会上许多人根本没有认识到CPA审计的特殊性,把审计业务也视为一般的商品交易,我给你付审计费你就得给我回扣,希望得好处的大有人在。地球人都知道,医生是给自然人的身体看病的,但许多人就不知道,CPA审计实际上也是给“人”看病,不同的是,CPA审计是给企业法人的生产经营过程是否存在问题和风险进行的诊断,所以,与医生看病不同的是,CPA看病的对象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法人。但我们要问,有多少自然人请医生看病还要向医院索要回扣的呢?这是因为,找医生看病是自然人自身的内在需求,而且即使大家都知道医院的药品价格很高,但却没有一个人敢索要回扣。而与之恰恰相反的是,CPA的审计收费被一压再压,甚至低于审计成本,但往往还是有人索要回扣,这问题的根源就缘于委托审计不是出于委托人的内在需求。实际上,绝大多数CPA本身也不想给回扣,但由于我国CPA审计的独立性还很不够,职业道德还有待加强,即使CPA想独善其身,但往往孤掌难鸣,从而迫使一些CPA不得不随波逐流。

    从上述两大问题的分析可知,由于社会大环境的影响以及我国CPA审计的独立性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不仅使得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至今得不到有效遏制,而且更使得审计质量难以保证,CPA的职业形象被严重扭曲。所以,我们认为,独立性是我国CPA执业最基础和最重要的问题,是解决其他问题的根本和前提,此问题解决不好,包括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加快发展及做大做强在内的所有问题都难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独立性问题的解决并非轻而易举,不仅涉及到委托审计单位内部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规范和完善问题,而且还涉及事务所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规范和完善问题,同时还涉及到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及公民素质的提高等外部大环境改善的方方面面,所以,要解决好CPA审计的独立性还有一个漫长和艰难的过程。但我们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以采取权宜之计,如今后每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可以专门将低收费的业务项目作为检查样本,尽管我们没有法律依据对低收费“说三道四”,但我们完全可以就因低收费而导致的“低投入、低成本、低质量及高风险”发表检查意见,而且还可以对出具“三低一高”业务报告的CPA给予必要的处理和处罚,特别是对问题严重的还可以加大处罚。试想,低收费的审计项目有几个能保证高质量?又有几个能经得起执业质量检查呢?所以,我们认为,只要今后每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坚持以低收费的项目为检查样本,不出三年,自然就会在广大CPA心目中留下这样的印象:即低收费的“高风险”尽管暂时没有或很少体现在承担法律责任风险的问题上,但需承担行业执业责任的风险已明显加大,不仅随时随地可能降临,而且还可能很严重,从而迫使那些以压价竞争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CPA“改邪归正”。我们认为,这种方法不仅可以在一段时间内对以压价竞争为主要手段招揽业务的CPA给予必要的警示和约束,而且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有效扼制恶性竞争,从而在促使审计业务收费回归到正常和理性水平的同时,也会降低因压价等恶性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CPA的审计投入、执业质量和职业形象也会因业务收费的提高而得到相应保证,最终促使我国CPA行业顺利、健康和加快发展。

    八、要建立能够促进行业发展的注协队伍

    由于《CPA法》对注协工作人员的专业和能力没有提出要求,而且在近几年全国上下大力推进CPA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上级部门也仅是强调了CPA队伍建设而忘却了注协队伍的建设,从而造成目前各级注协从事行业服务和管理的人员专业能力差异很大,影响了注协职能的有效发挥,所以,在加速CPA行业发展的现阶段,注协应该认真思考究竟如何建设好自己的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

    由于注协是专业性极强的CPA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协会领导人本应在行业内部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产生,但是,到目前为止,尽管各级注协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在形式上实行了选举,但负责处理注协日常事务的秘书处领导基本上都是行政任命,这样,不仅使得一些注协(特别是一些地方注协)秘书处的领导往往不是不大懂得CPA的专业就是不能与CPA息息相关。不懂CPA专业则容易出现外行领导内行指挥不当和不会指挥的问题,有的甚至经常讲外行话做外行事,但也有一些“精明”的注协领导干脆只管上传下达;而不能与CPA息息相关则使得一些注协领导不能从CPA行业的发展和需求来考虑问题,或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淡忘了服务意识,无形中造成注协与CPA之间仅是纯粹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另外,行政任命的领导往往总是以上级布置的任务为第一要务,工作中不是循规蹈矩,就是不能对当地CPA行业究竟应该如何规范发展,究竟应该如何引领和服务好CPA行业没有思考或思考甚少。再由于目前对地方注协究竟应该如何促进行业发展还未能建立必要的评价和考核机制,也没有与注协领导的业绩及薪酬挂钩,这又使得一些注协领导觉得CPA行业发展的好坏事不关己。而还有一些注协的领导认为,CPA行业的发展是全国一盘棋,地方注协无能为力,只能顺其自然,这也使得一些注协领导很少从如何规范行业发展,如何引领和服务好行业的大局来规划工作。上述问题已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影响和束缚了地方注协对CPA行业服务和管理职能的发挥。

    由此可见,注协秘书处的领导岗位不仅其专业性要求特别强,而且需要通过多年深入实践才能熟悉当地CPA行业,同时既影响整个行业大局又涉及各地局部利益,明显有别于财政部门内的任何一个管理岗位,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注协领导岗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具备一个能够胜任引领CPA行业发展的领导班子呢?在目前注协秘书处领导还不能完全实行民主选举的情况下,我们提出如下四点建议: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尽可能选派精通CPA业务、熟悉CPA行业、工作年限能够相对稳定、德才兼备的领导人才到注协担任领导;二是能否按照市场机制考虑从CPA行业中聘请能够胜任的专业人员参与到秘书处的领导岗位,并根据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决定聘期;三是建立健全对注协秘书处领导在引领(需制定引导当地CPA行业科学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促进行业发展方面的考核评价制度,并配以必要的奖惩机制,优胜劣汰;四是上级部门能否考虑对注协秘书处领导甚至注协秘书处全体人员实行垂直领导,以确保对整个行业实行更为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当然,注协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同样也非常重要。根据现行《CPA法》的规定,各级注协应对CPA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而要完成好这两项检查任务,注协就必须具备懂得CPA专业的高级人才,然而,实务中许多地方注协认为可以聘请执业CPA担任检查人员,但我们认为,检查人员虽可以聘请,但检查组组长则应该由注协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担任,而且最终对检查报告和检查处理意见的撰写都必须由注协工作人员完成。如从往年对执业质量检查的情况来看,因为一些地方注协缺乏专业人才常常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和错误,有的甚至出现了写外行话出错误结论的笑话,由此可见,注协要做好检查工作就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人才。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在给注协配备工作人员时还未能严格从满足专业要求的角度进行考虑,使得一些工作人员常常不能适应专业岗位的需要。再由于目前我国各级注协的体制和机制问题,工作人员的薪酬与其掌握专业知识的多少根本没有关联,这就使得工作人员学习业务的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而如果对外招聘高级专业人才到注协工作,一方面受到注协体制问题的约束,另一方面又因为在注协工作的收入相对较低而使得高级人才不愿应聘到注协工作。

    所以,各级财政部门及注协应该认识思考和研究,为了圆满完成《CPA法》赋予的职能,究竟如何才能让注协拥有必须的专业人才?究竟如何才能提高注协工作人员为行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财政部门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注协为CPA行业提供服务的质量直接影响到CPA为市场经济提供服务的质量,而要保证CPA能够为市场经济提供优质服务,注协为CPA提供优质服务必须在首,所以,各级注协必须自觉加强并完善自身建设,不仅要有一个能够胜任的领导班子,而且还要有一个具有专业水准和能力的工作班子,努力提高工作人员为CPA行业服务的水平和能力。基于对目前形势和未来发展的考虑,我们提出如下四点建议:一是鼓励注协现有工作人员,特别是在相关专业岗位(如业务监管)上的人员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如考取CPA资格的给予奖励;二是按照市场机制考虑从CPA行业中高薪聘请能够胜任的专业人员,并根据聘用人员的履职情况决定聘期;三是从整个财政系统内部调配有志于注协专业岗位工作的相关专业人才;四是建立健全对专业岗位人员的考核评价制度,并配以必要的奖惩机制,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优胜劣汰。我们认为,只有当各级注协真正具备了相应的专业人才,才能为全面圆满完成《CPA法》赋予的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才能让注协在广大CPA心目中摆脱外行领导内行的认识并真正树立起专业上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