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1]5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1/4/22 17:28:41 点击率:5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医院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部对1998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1231日印发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自20117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11日起在全国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811月会同卫生部印发的《医院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5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01231日发布了新《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171日起在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施行,自201211日起在全国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医院在20117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适用,下同)或201211日(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所属医院以外的医院适用,下同)之前,仍应按照原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自201171日或20121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告。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执行新制度前,完成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对本单位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和核实,对于清查出的账龄超过3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药品及库存物资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盘盈、盘亏,以及应确认而未确认的资产、负债,应当报经批准后,按照原制度规定处理完毕。

  二是对本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原价、形成的资金来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进行核查,为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追溯确认待冲基金等做好准备。

  三是根据原账编制2011630日或201112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 201171日或201211日的新账。

  3.将原账中各会计科目2011630日或20111231日的余额转入新账并按新制度进行调整,将基建账(即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账套)相关数据并入新账,按上述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医院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71日或20121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材料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在院病人医疗款应收医疗款坏账准备在加工物资待摊费用在建工程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生变化:一是增加了应收长期投资利息或利润等核算内容;二是不再核算医院的预付款项,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中预付账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如果原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包括预付账款,则应对该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预付账款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收款科目。

  3.“药品药品进销差价库存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药品药品进销差价科目,但设置了库存物资科目,其核算范围有所扩大,包括了原账中药品库存物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将原制度药品售价核算改为了进价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下设置药品卫生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等明细科目,将原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中药品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将原账中药品进销差价科目相关明细科目的余额作为减项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药品科目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4.“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医院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区分股权投资性质和债权投资性质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结合固定资产的清理状态,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库存物资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库存物资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已转入清理但尚未从原账核销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连同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旧转账时已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在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相关清理费用以及取得的清理收入等,通过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3)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且未转入清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6.“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分别反映无形资产的原价和计提的累计摊销。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应对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累计借方、贷方发生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初始确认成本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中属于仍在账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的金额转入新账中的累计摊销科目。新账中无形资产科目转入金额减去累计摊销科目转入金额后的金额应当等于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

  7.“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由于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在执行新制度前进行财产清查并将清查出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等报经批准处理完毕,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630日或20111231日一般应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71日或20121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若原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2011630日或20111231日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二)负债类。

  1.“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预收医疗款预提费用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2.“应缴超收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缴超收款科目,但设置了应缴款项科目,其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应缴超收款科目。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应缴超收款科目有余额,则应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应缴款项科目。

  3.“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科目。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应付账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具有借方余额的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科目,并将其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没有借方余额,应将该科目余额按照新制度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科目。

  4.“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医院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5.“应付社会保障费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应付福利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其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大,包括了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小,不包括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应交的各种税费、尚未使用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社会保障费应交税费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同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代扣代交的住房公积金等应付社会保障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社会保障费科目;将其中属于应交税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交税费科目;将其中属于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有医院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的,还应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资金。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一并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应付福利费科目。其中,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同于原制度中的相应科目:原制度专用基金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新制度取消了修购基金、增加了医疗风险基金;对于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原制度规定通过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新制度规定通过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在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规定设置明细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转账:

  (1)修购基金。将原账中专用基金——修购基金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职工福利基金。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已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和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医院在执行新制度前对于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和从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都通过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核算的,应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但尚未支出的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福利费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无法对原账中该明细科目余额加以区分的,应将该明细科目余额全部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

  (3)科教项目基金。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核算有新制度所界定的科研、教学项目资金的,应将该部分余额转入新账中科教项目结转(余)科目。

  (4)其他专用基金。对于原账中其他专用基金,按有关规定保留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没有保留依据的,将其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3.“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4.“收支结余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收支结余科目,但设置了本期结余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其中,本期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较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的主要区别是不再包括财政专项补助结余。转账时,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对于自20117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中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将原账中收支结余——医疗收支结余、药品收支结余、其他结余各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本期结余科目。

  (2)对于自20121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应对原账中收支结余——财政专项补助结余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进行分析: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项目支出结转)明细科目;将属于新制度下财政项目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余明细科目。

  5.“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结余分配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基本相同。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若原账中结余分配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结余分配科目。

  原账中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以单独反映结转下期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资金的,应当将该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明细科目。

  (四)收入支出类。

  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医疗支出药品支出管理费用财政专项支出其他支出科目

  由于原账中以上收入支出类科目月末或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171日或20121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三、按照新制度对部分资产负债表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一)调整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事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即财政补助基本支出结转)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转入事业基金。医院应当将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转回至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在新账中,按照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已转入事业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财政基本支出补助金额,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财政补助结转(余)——财政补助结转(基本支出结转)科目。

  (二)追溯确认待冲基金。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所使用的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应当确认为待冲基金,并在计提资产折旧、摊销等时予以冲减。医院应当将执行新制度前所有在账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对于除房屋及建筑物、无形资产以外的确实难以追溯的固定资产,至少应当按照以下范围追溯确认待冲基金:199911日以后以固定资产入账并且执行新制度前仍在账的资产。

  按照上述要求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中由财政补助、科教项目资金形成的金额追溯确认为待冲基金时,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待冲基金科目。

  (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对除图书外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新旧转账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库存物资科目的固定资产以及图书除外)计提折旧,并将计提的折旧冲减待冲基金和事业基金。在新账中,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应冲减待冲基金的部分,借记待冲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中的剩余部分,借记事业基金科目,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四)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利息。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应当按期计算确认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确认利息收入。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补记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并增加事业基金。按照应补记的利息金额,在新账中,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分期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或者借记长期投资——债权投资(应收利息)科目[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权投资],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五)调整坏账准备。

  与原制度相比较,新制度下坏账准备的计量发生变化:一是原制度规定坏账准备按照年末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和应收医疗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新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提取范围为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二是医院执行新制度可能调整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和方法。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重新计算坏账准备的计量金额,按照重新计算的金额与原账中坏账准备科目余额的差额,在新账中,借记或贷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或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六)冲销开办费。

  按照新制度规定,医院发生的开办费不再分期摊销,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医院应当将原尚未摊销完毕的开办费冲减事业基金。调账时,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原账中开办费科目。

  四、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医院会计大账

  医院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套并入的在建工程支出。

  将2011630日或20111231日原基建账套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增记新账中待冲基金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

  医院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五、会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171日或20121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医院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171日或20121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自201171日起执行新制度的医院对2011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1.20117-12月会计报表。

  医院在编制20117-12月的月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医院在编制20117-12月的月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应在表中本月数栏之前增加“1-6栏,该栏数据根据20111-6月原账中收支数据按新制度收支分类口径进行调整后的数据填列(不改变原账中收支计量口径)。表中本月数栏按新制度规定的填列口径填列7-12月各月份的数据。表中本年累计数栏按照表中“1-6栏数据加上7-12月按新制度口径计算的数据填列。

  2.2011年度会计报表。

  医院编制的2011年度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不要求编制该年度现金流量表和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

  在编制2011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时,不要求填列年初余额栏。

  在编制2011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和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但应在本年累计数栏之前增加“1-6栏,该栏数据的填列方法同上述20117-12月报表的编制。

  (三)医院2012年度会计报表的编制。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2年的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在编制2012年度收入费用总表、医疗收入费用明细表、财政补助收支情况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附件下载: 新旧医院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