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工作进行核查的通知
苏会协[2010]166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10/12/6 10:28:42 点击率:716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关于切实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的通知》(会行党[2010]23号)和我会《关于开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工作的通知》(苏会协[2010]57号)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信息的综合评价信息进行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时间:

1、苏州:1119121511月底前至少完成20%

2、南京、无锡、常州、南通:111912511月底前至少完成20%

3、其他地区:11191130

二、核查对象:

12010年以前成立的事务所,含因合并、分立等原因2010年新设的事务所。2010年全国百强事务所由中注协直接核查,不在我省此次核查范围之内。

22010年以前成立的分所。2010年全国百强事务所的分所已核查完毕,本次不再核查。

32010930前注册的注册会计师。

42010年前进入行业的其他从业人员。

2010年全国综合排名前百强所外,市属事务所由市注协直接核查,省直事务所由省注协直接核查。对市注协核查的事务所,省注协将至少抽查20%,抽查时间和事务所名单另行通知。

三、事务所应准备的资料:

1、从综合评价系统导出打印并按照要求签字、盖章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格;

2、从综合评价系统中导出打印的综合评价个人信息表格;

3、填写完毕的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工作底稿附表1至附表9和个人综合评价工作底稿;

4、财务凭证、业务档案、各项制度、相应会议记录、人事档案和社保方面的证明;

5、个人硕士以上学历、学位证书原件、个人社会贡献以及其他方面的证明原件。

四、核查办法见附件。

五、核查记录:

对事务所核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对每个所的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以及事务所上交的事务所综合评价表一式两份上报省注协。

特此通知。

 附件: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核查办法

 00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