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海关总署第185号令(联合)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9/9/7 13:59:51 点击率: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2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9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