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255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9/8/31 10:22:21 点击率:483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